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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纪念建院十周年”系列讲座之十四:民事行为与意思表示
2013年07月04日     (阅读次数:)

法学院“纪念建院十周年”系列讲座之十四:

民事行为与意思表示

2013年6月21日晚6点,由法学院举办的题为“民事行为与意思表示”民法学专题讲座在东部教学楼204教室举行。本次讲座为法学院“纪念建院十周年”系列讲座,旨在帮助同学们准确掌握民法学中围绕“民事行为”这一重要内容的相关理论知识,并能够对这一领域的前沿内容有所了解。参加讲座的主要为我校2010级法学辅修专业学生。

本次讲座由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方勇男老师主讲,他首先从法律行为的本来含义进行讲解,强调了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在于其合法还是非法,而在于意思自治。而我国《民法通则》上的“民事行为”在范畴上等同于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行为”在效力的角度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四种。同时,方勇男老师强调了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理解民法这部意思自治法精神的钥匙就在于正确把握意思表示。

本次讲座受到广大法学辅修专业学生的好评,使同学们对民法学中的这一重要基础概念有了更为准确的界定,这为进一步学习民法学中的其他内容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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