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活动中大家共同阅读的文章是川岛武宜先生的《现代化与法》中的第四章“日本人的法意识”。由李洪广、母龙刚法官和徐炳煊老师进行了导读。李法官首先解读了文章所讨论的核心问题,即日本人的传统意识问题——包括对待权利的观念和对待法的观念,指出:“日本人采取义务本位的思维方式导致往往缺乏权利意识。”“这可能与日本人的传统文化密切相关。”“在日本,法与现实之间没有绝对对立的紧张关系,法向来为现实让步。”接着,徐老师重点讲述了日本人面对纠纷的基本意识问题,指出:“因为缺乏权利意识,面对纠纷,日本人往往选择调解手段,而尽可能回避诉讼。”“日本人提倡人们之间构筑和谐关系。主张人们之间不应当互相对抗,而应当上下一致以和为本。”因此,“应当用道义、温情来解决纠纷,而不要用权利义务来解决。”最后,母法官解释了作者对“近代化”概念的看法及日本社会的总体评价,指出:“近代化的本质特征在于法治。”“日本虽然实现了物质方面的近代化,但精神领域尚未完成近代化任务,因为,纸面上的法律与行动上的法律之间还存在不少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