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

 首页  学院概况  本科生培养  研究生培养  校友联谊会  中韩法律之窗(중한법률정보)  搜索页  搜索结果页 

当前位置: 首页  本科生培养  本科生  正文


延边大学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修改稿)
2013年03月1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吉林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和有关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坚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正确掌握党员标准,切实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

第四条 注意吸收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入党,要关心青年学术骨干在政治上的成长和进步。发展大学生入党,要早选苗、早培养、早教育。

第二章 校、院党委(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要求,每三年制定全校发展党员的规划,每年制定全校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统筹安排,实行宏观管理。在确定发展计划时,将依据各学院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及超前考察情况区别对待,不搞平均主义。

第六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每年十月末,院级党委(党总支)根据支部调整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进一步制定好第二年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计划的制定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逐个分析,把次年要发展的应及时列入发展计划中,并报送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形成每年9月份整顿,10月开始超前考察,11月20日前上报拟发展对象名单的良性格局。

第七条 学校党委全面负责对基层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培养、教育和发展的宏观指导,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的各种制度,并负责审批校直属单位上报的新党员。院级党委(党总支)具体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在校党委的授权下,审批本单位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第八条 校党委设组织员办公室,负责全校发展党员的日常工作。组织员办公室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专兼职组织员要指导、检查、监督各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协同各基层党组织的具体负责部门进行发展对象的超前考察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章 积极分子的分类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分成三个层次,即一般积极分子、重点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

一般积极分子,是指符合党章第一条,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能自觉靠近党组织,定期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表现好,经党支部(党小组)提名,支委会讨论确定,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重点积极分子,是指在一般积极分子中表现突出,经支委会提出意见,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

发展对象,是指在重点积极分子中已经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党委审查确定。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1.一般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思想汇报;

(3)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前三页内容);

(4)院级党校结业成绩单或考试卷;

2.重点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思想汇报;

(3)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4)院级党校结业成绩单或考试卷;

(5)团组织“推优”表;

(6)入党积极分子整顿登记表;

(7)自我总结材料。

3.发展对象的档案必备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思想汇报;

(3)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4)院级党校结业成绩单或考试卷;

(5)团组织“推优”表;

(6)入党积极分子整顿登记表;

(7)自我总结材料。

(8)政审材料(证明材料);

(9)政审综合材料;

(10)自传;

(11)专业课学习成绩单。

4.计划发展对象的必备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思想汇报;

(3)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4)院级党校结业成绩单或考试卷;

(5)团组织“推优”表;

(6)入党积极分子整顿登记表;

(7)自我总结材料。

(8)政审材料(证明材料);

(9)政审综合材料;

(10)自传;

(11)专业课学习成绩单

(12)校党校学员考评表;

(13)民主测评表或汇总表;

(14)群众谈话记录(要听取同学、授课教师、导师、辅导员、宿舍管理员等意见)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要求入党的人必须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注意未满十八岁的人写申请书不要接收)。党组织要及时派人同申请人谈话,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一般积极分子党组织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培养人。对重点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应指定2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 确定一般积极分子后,支部应在指定培养人的基础上,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该表由支部负责,把名单报送院党委备案并及时输入党员信息库中。

第十三条 培养人和支委要经常同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听取思想汇报,及时查阅思想汇报,切准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脉搏,指出优缺点,明确努力方向。培养教育人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一般积极分子每年至少考察一次,重点以上积极分子每半年至少应考察一次,考察结果以写实方式填入《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等情况,不断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四条 申请入党的每个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党章学习小组或马列学习小组,从中接受经常性教育,提高理论素养。党支部要加强对党章学习小组、马列学习小组的指导和管理,选派有一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强的党员负责。

第十五条 全校各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整顿(学生一年两次),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深刻调查分析,做好调整充实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整顿结束后,对每位重点以上入党积极分子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整顿登记表》,装入个人档案中。《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花名册)(包括积极分子数据库)要及时报送党委组织员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28周岁以下的团员青年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优”,不是团员的要先入团。

第十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经常性地给入党积极分子组织上党课,并采取多种多样形式组织他们学习党章,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时事政治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吸收他们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对其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并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本单位经常性工作,给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提要求、压担子,使其在实践中锻炼提高。各学院(部)党委(党总支)负责本单位一般积极分子和重点积极分子的培训。

第五章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培养、考核、写实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制度、定期整顿队伍制度等,并严格遵照各项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定期整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大规模的入党积极分子整顿每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两次)。整顿中要按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根据本人的实际表现,重新排名。做到有升有降、有进有出。把那些各方面表现确实突出的,群众拥护的列为重点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对表现一般的则应降为一般积极分子,对那些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整顿时,要对他们的表现情况进行逐个分析研究,不能简单地列名排队。

第二十条 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动态管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小范围调整应从实际出发,随时进行;下半年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整顿可与制定下一年度发展计划一同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有变动时,要及时做好衔接工作。原单位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考察材料、培养教育情况和组织意见等有关材料,及时转送到调入单位党组织。对于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及时进行研究,指定专人同其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的情况,确实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应指定正式党员做其培养人,与本单位其他入党积极分子一样,进行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党支部如未收到新调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应主动催要。

第六章 发展对象的审查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生重点积极分子经过半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全面考察和同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发展本科生入党,应征求所在团支部、班级同学、辅导员或班主任、主要任课老师和宿舍管理员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入党,在上述基础上还应征求研究所(教研室)及导师的意见。发展教职工入党,重点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系统培养、教育,并征求所属工会的意见,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通过超前考察并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后确定为次年计划发展对象。

第二十三条 经超前考察,属于下列情况者不能发展:

(1)未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当年不得发展入党。

(2)信仰宗教的人不得发展入党。

(3)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严重的人不能发展入党。

(4)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人不能发展入党。

(5)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发展入党。

(6)没经过团组织“推优”的团员不能发展入党。

(7)没有经过学校党校发展前集中培训或在学校党校发展前集中培训中成绩不合格,以及在培训班结业考试中作弊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发展入党。

(8)没有经过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的不能发展入党。

(9)未经发展前公示或经公示发现问题的不能发展入党。

(10)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学分达不到2.0的不能发展入党。

(11)本科生专业课程(必修和选修)、通识教育课程(必修)不及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研究生有不及格课程的不能发展入党。重修后及格的且符合条件的可以发展。

(12)其他情况认为问题严重者不能入党。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一年级下学期和二年级上学期应重点抓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对条件确实成熟的可个别发展;二年级三年级应重点发展;四年级可适当发展;留校或外校分配到我校工作的毕业生,原则上必须参加工作满两年以上才能发展入党。从外单位调入我校的,考察期可连续计算,但主要依据本单位的表现,而且原来定为重点以上积极分子的也要在本单位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才能决定是否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综合材料)。政治审查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政审综合材料的主要内容是:

(1)考察政治立场与共产主义信仰。

(2)考察思想觉悟和入党动机。

(3)考察学习、工作表现。

(4)考察组织纪律观念。

(5)考察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

(6)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7)听取群众意见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校负责对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考试,颁发证书。没有经过集中培训的,除个别极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党校集中培训的,学校党校负责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文献,并进行必要的辅导和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发展党员必须按规定履行手续,按必要程序办理。对手续不完备或违反程序的,应视情况不办理手续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学生计划发展对象进行民主测评,要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计划发展对象所在班级学生都应参与测评工作。对教职工的计划发展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测评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数的60%。民主测评工作由校党委组织员负责组织,基层党支部做好配合工作。发展党员必须实行公示制,公示时间、内容和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过公示未提出意见的,可以上报学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预审并领取入党志愿书(草稿)。如发现群众对计划发展对象提出意见,党支部应对所反映出的问题做认真核实,并报主管党委(总支)审查,决定能否发展。凡是在公示中群众意见较大,经核实属实的,要暂缓发展。凡是在审批大会上有争议的,要暂缓发展。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履行如下程序:

1.经支部大会讨论,支委会汇总确定发展对象的名单。

2.超前考察,确定当年发展计划。

3.参加校党校发展前集中培训。

4.报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进行预审。

5.发展前的公示。对有反映的计划发展对象,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6.填写《入党志愿书》草稿,并指定两名入党介绍人。

7.支部大会、总支委员会审查。

8.组织员谈话。

9.填写《入党志愿书》。

10. 经校党委授权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

11.下发《批准中共预备党员通知书》。

12.入党宣誓。

13.输入党员信息库,报校党委备案。

第八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履行如下程序:

1.预备期的考察教育(填写预备党员考察教育表)。

2.预备期满,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

3.预备党员民主测评、转正前的公示;

4.支部大会审查能否按期转正。具备转正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具备转正条件的,延长预备期继续培养教育。

5.校党委组织员审查预备党员能否转正;

6.党委(经授权的党总支)审批;

7.下发《批准中共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

8.输入党员信息库,报校党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书面通知所在支部。党支部通过多种形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入党介绍人应继续负责联系预备党员的工作,预备党员每季度应向支部递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就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向支部报告,半年后要认真进行思想小结,并在党支部大会上进行总结汇报,并由全体党员进行半年的预备期讲评,指出问题,提出努力的方向。培养人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应按时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要按期转正。学校公派出国学习的学生预备党员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的教职工预备党员,出国前必须及时与学校党组织取得联系,办好有关手续。出国后要定期汇报思想,按时交纳党费,预备期满后回校在本支部可以审查讨论是否按期转正问题。辞职出国留学的预备党员,不能办理按期转正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及校党委授权的党总支,对所属党总支和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要及时讨论审批,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审批结果要及时批复给所在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如果属于组织上的原因拖延讨论的,党委(经授权的党总支)审批后其转正时间应按正常按期转正时间起计算。

由于个人原因(因有错误或问题不清楚)延长预备期的,党委(经授权的党总支)审批后,其转正时间从延长预备期满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三十五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必须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召开,不得提前。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工作单位变动,原单位党组织无法讨论其转正问题时,要及时地将教育、考察情况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自传、政审综合材料等交给人事部门(教职工)、学生处(学生)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九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党组织认为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一般对有下列情形的预备党员应延长预备期:

1.预备党员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预备期期间,在思想、工作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毛病,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经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预备期期间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有决心改正错误的;

4.入党前犯有一般错误,入党中隐瞒,入党后很快主动交待,认识深刻,并在预备期期间表现突出,党组织根据其错误性质等情况,经认真讨论,认为可以留在党内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5.入党后表现一般,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考验和考察的;

6.其它原因需要继续考察的。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无论是延长一年还是半年,经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教育,到延长期满时,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不能转为正式党员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不能再次延长预备期。同时已确定的被延长的预备期不能随意改变,即使预备党员在延长预备期期间表现突出,也不应改变原来的决议。

第四十一条 各基层组织不能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预备期满后,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果延期讨论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延长预备期,其延长的时间应从原预备期满之日算起,而不能从支部大会讨论之日算起。

第四十二条 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的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应包括:预备党员能否履行党员义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在预备期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问题、延长预备期的理由、支部大会党员到会情况和表决情况、通过决议的日期及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 经过预备期的考察,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衡量预备党员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党组织要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决定。一般情况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者应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抵制和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搞资产阶级自由化者;

2.谋取私利搞投机者;

3.隐瞒本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严重政治历史问题,而又不能划清界限者;

4.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在群众中影响很坏者;

5.对党的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个人主义严重,不履行党员义务者;

6.未经组织同意和批准擅自出国者;

7.思想、作风很坏,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在党内挑拨是非,闹不团结,经教育无效者;

8.入党前犯有较严重的错误,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者;

9.入党后犯有严重错误,拒绝检查和改正者;

10.在入党手续程序上严重弄虚作假,经上级党组织核查属实者;

11.经延长一次预备期,期满后仍没有转变或不具备转正条件者;

12.反映出的问题严重,情况比较复杂,党组织长期审查不清,且根据党的政策和本人一贯表现,又不能作出“给予信任”结论者;

13.本人自愿申请不转正者;

14.被处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开除公职处分和受到法律制裁者;

15.其他问题性质严重的者。

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各级党委(经授权的党总支)在开会讨论之前应将有关材料和支部讨论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征求意见。

第九章 责任与纪律

第四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落实责任制。发展党员工作及新党员质量出现问题,党支部、培养人及专、兼职组织员负有直接责任;党总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学校党委有领导责任,要逐级追究责任。直接责任人当年考评不能评为优秀,并通报批评;负有直接责任的党组织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党组织并通报批评。问题严重者,校党委将收回其审批权,限期整改,并给予有关人员党纪处分。

第四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决杜绝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反党章、党纪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各级党组织应当做到:

1.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2.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决不允许把没有入党要求的人拉入党内;

3.坚持履行入党手续和必要的程序,不准在入党材料上弄虚作假;

4.坚持党员标准,不准通过人情关系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

中共延边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0一二年十月十日

上一条: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下一条:法学院党员发展条件及其相关说明
关闭窗口

延边大学法学院版权所有 ydfxyjs@ybu.edu.cn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977号 邮编:133002 
Tel:0433--2732202 Fax:0433--273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