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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方案(试行)补充规定
2013年04月24日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本科生导师制在学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档案建设与管理

每位导师应为所指导学生建立档案,学生应积极配合导师做好档案建设工作,及时将个人信息登记表、入学时所做的四年规划、学期初对上学期的总结与本学期的计划、学期中的上半学期小结及下半学期计划、学期末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等材料送交导师,导师应将上述材料连同导师评语一同装入档案并妥善保管。

二、师生交流与互动

导师在尊重学生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了解所指导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把握学生的思想动向,掌握学生的学习及生活状况,力所能及地帮助学生排忧解惑。学生应尊重导师,及时主动地向导师汇报自己的学习与生活情况。导师与学生应在互相尊重与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沟通与交流的平台。

三、导师制与学生管理

1、导师应掌握所指导学生的思想、学习与生活状况,及时向学院相关部门与领导反映所发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和情况。

2、学工部门应统筹掌握学生的综合表现情况,及时向导师反映需要导师掌握的学生信息与综合表现情况。

3、学生党支部应充分发挥导师制在党员发展与管理中的作用,在党员发展与管理过程中,应听取导师对所指导学生的意见与建议,客观分析与评价的导师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一个标准。

四、导师制与教学、科研

1、在实行学分制的背景下,导师应积极帮助所指导学生做好课程结构设置及课程选修工作,力争做到:尊重规律、突出特色、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2、导师应通过专题讲座、合作撰写论文、合作承担项目、座谈会、研讨会、案例分析、读书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与所指导学生的交流、合作,应充分发挥导师制在教学与科研中的作用,提高学院整体教师教书育人的水平。

3、每位任课教师必须准确掌握学生每节课的出勤情况,对于无故旷课两次以上者应及时通知学工部门,学工部门应及时与旷课学生联系,了解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将旷课与处理情况通知旷课生导师。

4、期末考试前,学生应填写诚信考试承诺书并交给导师,导师必须面对面向学生强调考规考纪及违反后果,不许以任何理由推诿搪塞。

五、导师制考评

1、学院导师制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导师制实施情况进行考评或抽查,并将考评情况通报全院。

2、通过组织导师制经验交流会及师生座谈会等方式,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在不断完善导师制的同时,督促导师制的有效落实。

3、通过导师制领导小组考核、导师经验交流及学生问卷调查等方式,每年度推选优秀导师,并给予嘉奖。

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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