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法学院心理健康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充分开发潜能,增强挫折承受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注重个性心理品质的培养,塑造健全完美的人格,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二条 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机构,设立学院、班两级:(一)我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是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一级职能机构。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二)学生会是学生自我心理健康教育的群众机构,安排相应干部协助学校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三)班级是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单位,设置一至两名心理健康委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既要帮助大学生优化心理素质,又要帮助大学生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第四条 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既要开展面向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更要根据不同情况,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
第五条 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既要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又要组织大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练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第六条 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
第七条 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又要为大学生办实事、办好事。
第八条 心理测试所用的量表和测试手段要科学、规范,不能简单地靠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对心理测试的结果要严格保密。同时,对帮助对象也要尽到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任务、内容和职责
第九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认识心理健康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二)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剖析心理现象,帮助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
(三)传授心理调试方法,帮助大学生清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关心集体,悦纳自己、善待他人;
(四)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危机干预机制,努力减少大学生因为心理问题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十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如开设选修课,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团体咨询活动,利用校报、广播台等媒体进行宣传教育等,使大学生认识自身,了解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二)学院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的工作,积极开展心理测查工作,并根据测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做好约访和危机干预工作;(三)各学科教师、学生会成员和班级干部要通过深入学生生活中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尽快与学院心理辅导站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工作;(四)对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学院心理辅导站要积极上报学校并与有关专家或医疗单位取得联系,给予及时有效的咨询和治疗。第十一条 学院心理辅导站工作职责 :
(一)对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中、长期规划,制定每学期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各班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负责全院学生心理健康专、兼职辅导(咨询)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对全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五)宣传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开展日常心理咨询活动,组织团体心理辅导活动;
( 六)对学生的心理疾病进行判断,进行危机干预或转介治疗;
(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交流活动;
(八)指导、帮助学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自助活动。
第十二条 同辈咨询员(学生会心理健康部成员)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院部的安排,制定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学院心理辅导站做好学生的心理普查工作;
(三)指导配合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工作;
(四)坚持走近、亲近学生,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
(五)做好日常学生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对心理问题比较严重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及时上报;
(六)组织学生参加校、系开展的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活动;
(七)完成学校和院部心理辅导机构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班级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校、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安排,协助做好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工作;
(二)帮助同学做好自我心理调节,发现本班有心理障碍和行为异常的学生,及时上报系、校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机构;
(三)完成学院、心理辅导机构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心理健康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 心理健康部与各班级心理委员每两周开一次会议,总结并讨论上两周工作,并规划下两周的工作安排。做好会议记录,收集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并上报学院。第十五条 定期走访与纪律部、生活部一起或单独组织每个月走访一次寝室,了解同学们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与一些孤僻或者有困难的同学谈心,提供帮助。并将比较严重的问题上报学院,协助老师一起解决。第十六条 工作要求和奖惩制度(一)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活动的成员,须至少在活动前一小时向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无故缺席三次者自动退出院心理健康部或班级改选; (二)组织活动前,提前五天做好计划,由会长和指导老师商议批准后方可执行,活动结束后,要有总结报告; (三)部门的会议记录、活动计划、总结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团委存档; (四)根据记录和评议,对能认真遵守本规章、工作热情、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五)对工作不积极、活动中不负责的成员给予通报批评,心理健康部的干部经过心理知识学习后不能处理好与同学间关系的,须主动向指导老师汇报个人思想情况,经调解仍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劝其退出工作岗位。第十七条 考核方法 (一)建立《法学院心理委员学生干部档案》;(二)每学期考核一次,并以学期综合测评加分和学期评优的形式给予鉴定;(三)评分标准:实行10分制 1、每学期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2分); 2、每学期参加全校心理委员会议和培训的出勤率(3分); 3、及时向本班同学传达会议精神和培训内容积极组织本班同学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心理健康相关活动(2分); 4、定期向老师、心理小组反映本班同学心理健康状况( 1分); 5、针对本班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能提出相应的对策和解决方法,并及时向老师、心理小组所有成员反映(2分)。注:(1)心理委员考核实行量化评分按各项标准适当评分,以各项分制为上限,10分为满分,8.5分以上为优秀、8分以上为良好、7分以上为一般、6分以上为及格,6分以下为不及格; (2)心理委员考核实行量化评分,由学生会及心理辅导站组成的评审小组统一负责评分,并负责保管加分材料,学生会成员的分数结果计入学生会评分范围,按照学生会章程及团委心理辅导站决定处理;心理委员评分结果由团委心理辅导站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批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法学院心理辅导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