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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党员纪律管理暂行规定
2013年03月19日     (阅读次数:)

法学院党员考核制度

法学院学生党员纪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法学院党员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为了提高法学院全体学生党员的整体素质和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全体学生党员在每一年度都要进行党员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员现实表现、党内测评、支部意见三个主要部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条 针对党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党员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处分。

对于党员考核为不合格的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正式党员取消表彰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党员有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义务,党员三次不参加党内组织会议,在党员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党员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党内会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五条 党员有服从组织分配的义务,党员不遵守党内纪律,不认真完成党内工作,情节严重,经支委会讨论决定,该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六条 党员有学习党的知识的义务,党员在培养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过程中出现党的基本知识的原则性错误的,要撰写自我批评检讨,张贴在自我批评栏中。

第七条 党员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义务,支委会成员发现党员有违反党员义务的行为时,应对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党员经过批评教育后,态度依然恶劣,拒不改正,经支委会讨论决定,该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支委会成员应接受各位党员的监督和批评,支委会成员若有上述行为将取消支委会成员资格。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法学院党委会批准。

第九条 党员考核结果和纪律处分一并装入党员档案,并将其作为对该同志政审的依据。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共延边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201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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